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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峰律师  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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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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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陈某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x的委托,指派李旭峰律师作为陈xx 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二审的辩护人,现提交以下书面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参考:

一、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有异议,本案宁 等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蒋  的同案人员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陈  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本案宁x、王x等同案人员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其主观构成要件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则需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而本案显然不符合上述主、客观要件。

x、王xx等人殴打被害人的时候,根本无法预料会发生被害人蒋x会跳入鱼塘逃跑,更无法预料蒋x会被淹死。因此,并不符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蒋x淹死并且放任其死亡的结果发生的故意伤害(致死)的主观方面要件。在客观方面,蒋x淹死的结果也显然不是宁x人的殴打所致。因此,本案不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

2、本案宁x等同案人员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x在被宁x等人殴打后,选择跳入鱼塘逃跑并淹死,表面上看,殴打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其实不然。殴打并不必然导致跳入鱼塘,更不必然导致淹死,殴打与死亡,并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的关系。鉴定结论表面,蒋x生前所受伤为轻微伤,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亡的结果与收到的轻微伤有关。

但是,蒋x从入水那一刻起,蒋x就存在溺水的危险,而其入水是由于宁x等人的殴打行为所引发,因此,宁x等人在蒋松入水的那一刻起,因先前行为产生了对蒋x的法定救助义务,造成蒋 的死亡结果的真正原因,是宁x等人在蒋松入水后没有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

也就是说,蒋x入水与殴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其溺水与宁x、王xx等人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存在因果关系,但溺水与殴打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说,宁x等人在蒋x入水后发现其存在溺水的危险,如在水中扑腾、呼救等情形,或者现场水流湍急,即使水性好也很难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则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本案中,蒋x溺水处是鱼塘,水流平缓,水也不深,而蒋松在被打后毫不犹豫的跳入鱼塘逃跑,说明其对自己的水性有信心,入水后,也没有发生扑腾、呼救。而宁x等人也没有任何停留,立即离开现场去追打其他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蒋x可能会发生危险,在其后会合后的议论过程中,大家都认为蒋x是潜水逃跑了。

因此,宁x等人的主观状态是应当预料自己殴打蒋松,并导致蒋松跳入鱼塘的行为会产生蒋x溺水的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以致没有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最终发生了蒋松溺亡的法律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特征。

3、因宁x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过失犯罪是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陈x不构成该罪的共犯。但陈x因琐事纠结人员对蒋松等人进行追逐、殴打,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应当对其以寻衅滋事定罪量刑。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量刑情节,认定陈伟杰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做出公正的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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