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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旭峰律师  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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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电话号码:0668-2283240

手机号码:13500079622

邮箱地址:291629346@qq.com

执业证号:14409201210034395

执业律所: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茂名市高凉中路名富广场2号楼16层

成功案例

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获缓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904刑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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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12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茂名市茂南区,住茂南区,2016101日被羁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10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9日被取保候审。20171110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旭峰,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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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公刑诉〔20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1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海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1210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孙某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大道MG酒吧喝酒闹事被保安人员带离至后门,孙某打电话叫符某1、符某2、符某3等人前来,并与保安人员的被告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李某某动手扇了孙某一巴掌,孙某、符某1等人与李某某就推拉一起。事后,保安人员吕某伟、何某(两人另案)与其他保安人员赶到现场,李某某从杨实手中拿一根伸缩警棍朝孙某及符某1打去,何某手持警棍也在打符某1,吕某伟手持警棍与其他保安人员在现场与符某2、符某3等人互相推拉。符某1随即逃窜并冲进酒吧内,李某某、何某、吕某伟与其他保安人员则追赶过去。追至酒吧里面时,何某持警棍打中符某1头部,并导致符某1头部流血当场倒地。随后,符某1被保安人员拖出后门。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符某1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101日,深圳市公安局新乐派出所民警在宝安区新安街道米兰花园旅馆8003房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先行替代李某某、吕某伟、何某与被害人孙某、符某1、符某2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按照协议内容支付孙某、符某1、符某2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000元。同时,被害人孙某、符某1、符某2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从轻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签认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登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办案说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同案人吕某伟、何某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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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先发生争执并直接参与殴打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李旭峰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是从犯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具有过错,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旭峰该节辩护意见均据理充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及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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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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