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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旭峰律师  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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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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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刑事庭审道与术--茂名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庭审的道与术


庭审是刑事辩护的高潮部分。“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庭审是考验律师功力的关键时刻。刑事案件的庭审和民事案件有着重大差别,辩护律师的对手是正义凛然的国家公诉人,除了出庭支持公诉之外,公诉人还负有监督审判活动的职能,法官与公诉人实际上是一条战线上的盟友。除了被告人及其亲友,大多数旁听人员对辩护律师带有抵触情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更多的时候是孤军奋战,需要很强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因此,刑事辩护的庭审,是展示律师风采,打响律师品牌的机会。 


 “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一位好的辩护律师,他在法庭上的表现应该是内外兼顾,雅俗共赏,让内行看到自己深厚的法学功底,严密的逻辑思维,有力的论证过程;让外行看到自己快速的反应,雄辩的口才,儒雅的风度。如果只是喋喋不休地自说自话,语言无味,面目可憎,不但无法得到旁听群众的认同,法官也会昏昏欲睡,打断律师的发言。如果律师只顾着哗众取宠,在法庭上看似口若悬河,妙语连珠,实则胡搅蛮缠,无理取闹,同样得不到法官的尊重,对于案件的结果有害无益。所以说,刑事辩护的庭审,需要更多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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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一次完美的辩护,建立在充足的准备工作基础之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阅卷、会见、准备证据材料、查找资料、与公诉人和法官交流、撰写辩护词等。 

在开庭之前,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开庭之前,律师有必要再次对案卷材料做一次梳理,结合自己的辩护观点,站在全案的角度查遗补缺,防止关键性证据的审核存在遗漏。在开庭的前一天,辩护律师有必要会见当事人,交代庭审注意事项。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第二天的开庭犹如一次大考,心情难免会紧张不安,在这种时候特别需要律师对他进行心理辅导,消除其紧张情绪,告知法庭的审理程序,便于其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阅卷和形成辩护思路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养成及时查找资料的良好习惯,不能完全凭借既往的办案经验草率得出结论。任何一个人都有知识的盲区,而且法律 的变化又是日新月异,如果不提前做好资料的准备,法庭上难免会贻人笑柄。所以,开庭之前有必要再把支撑辩护观点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一落实,使我方的辩护观点有理有据,坚不可摧。   

在开庭之前,辩护律师通过复印案卷、提交手续等机会,和公诉人、法官进行沟通,是非常有必要的。开庭属于公开场合,过于严肃和程序化,交流存在一定的障碍,而开庭之前的接触可以随意很多,话题可以比较轻松,提前让法官、公诉人对律师建立一个良好的印象,有利于庭审的效果。  

在撰写辩护词的过程中,需要经常换位思考。法官会怎样看待律师的辩护观点?公诉人会怎样回击?法官不能接受辩护观点的原因是什么?公诉人会从哪个角度回击,律师又该怎样进行下一轮的辩驳?旁听的群众能不能听懂我们的观点?同样的一个意思,怎样的表述才是最合适的?如果有受害人在场的话,怎样的表述方式既能清楚地表达我方的观点,又不会激怒受害人,引起法庭秩序的混乱?怎样让自己的辩护词既有理性,又有感染力? 

辩护词敲定之后,律师需要反复研读、推敲,结合法庭表达的需要,对于拗口的句子做修饰和润色,砍掉冗长、拖沓的部分,使辩护词更加精练。 

庭审时,律师的形象非常重要。如果不需要穿律师袍出庭,也要穿上正式的服装,给人清爽、干练的形象。律师的外表不宜修饰过度。有些女律师出庭之前特意做发 型,化浓妆,让人顿生疑问:这是严肃的庭审,还是模特走秀?律师修饰过度,不但不能在法庭上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反而让人觉得轻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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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的语言艺术

律师不仅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还应当是一位语言大师。律师在庭审中的风采,从其形体语言和口头语言两个角度来展示。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比较漫长,这考验着法庭上每一个人的耐心。律师作为庭审的主要角色,是旁听群众瞩目的焦点。在庭审过程中,律师的形体语言不仅展示了个人的素养,也是被告人及其亲友、旁听群众用来分析律师对案件结果是否有信心的依据。   

我注意到,有些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精神萎靡不振,无精打采,哈欠连天,或者是东张西望,心不在焉,甚至有些律师还会旁若无人地做出不雅动作,这些行为影响了律师的形象。   

辩护律师一定要清楚:从走上辩护席的那一刻起,辩护工作已经开始,律师已经是被关注的对象,他的一举一动都体现了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任何不合适的举动,都有损自己的形象,都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是对法庭和律师职业的不尊重。  

在法庭上其他人发言的时候,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倾听或者偶尔记录,面带微笑,表现出胸有成竹的状态。如果庭审过于漫长,身体有些疲惫,可以通过查看案卷材料的方式来舒解疲劳。任何时候都不宜有过度的、夸张的形体动作出现。  

有些律师在发言时习惯伴有一些手势。这一点无可厚非,手势是为了辅助说明辩护观点的,这些手势应当和律师的职业相称,不能给他人带来不愉快的体验。有的律师在法庭发言中,喜欢指指点点,情绪激动的时候还敲桌子。这是很不礼貌的行为,容易引起对方的反感和不满,加剧双方的对立,最终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不利影响。 

律师在案件中形成了自己的辩护思路之后,需要通过口头语言表达出来,要让人“听清楚”、“听得懂”、“能接受”。这是口头语言交流的三层境界。 


首先,是“听清楚”

有些律师在发言的时候语速极快,别人还没听清楚他说了些什么,就已经说完了。这样的人适合说相声,不适合做律师。还有的律师,轮到自己发言的时候虽然嘴里念念有词,但是大家根本不知道他在说什么。法官不会介意这些,公诉人更无所谓。但是当事人肯定不会乐意。 

律师要体现自身的价值,必须在庭审中让所有的人听清楚自己说的话。声音宏亮,语速适中,吐字清楚,这是对律师语言的最低要求。  


其次,是“听得懂”

有些律师在发言的时候,喜欢堆砌法条、搬弄法理,咬文嚼字,这也许可以体现出律师的专业素养。但是,并不能被旁听群众或者法官接受。 很多律师在念法条、讲法理的时候被法官无情地打断,我觉得法官的做法可以理解。这是法庭,不是教室,你是律师,不是老师,台上坐着的,是法官和检察官,不是学生。  

法条的引述,可以一言带过,法理的分析,也可以点到即止。法官愿意欣赏律师的语言艺术,而不是听律师照本宣科到法庭上来给他普法。律师的任务,是如何将这些法条和理论,结合具体的案情,用通俗的、浅显的语言进行阐述。为了引起旁听群众的共鸣,还要通过一些修辞手法(比喻、类比等)让非专业的人有兴趣听,能够听懂,愿意认真思考。这是对律师语言功力的考验。
   

最后,是“能接受”

律师进行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如何才能让法官接受律师的观点,让旁听的群众也觉得律师说得在理,这对律师更是一个挑战。 

对于有受害人的案件,说服法官之前,要先说服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亲属。法官在做出决定之前,必然要考虑受害人一方的想法。   

很多律师在受害人一方出庭的情况下,忽视了对受害人的语言抚慰,对受害人视若无睹、冷若冰霜,甚至是言词刻薄。这种做法是很不明智的。不论受害人一方对辩 护律师多么充满敌意,律师都应向受害人表示同情和安慰。尤其是在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形下,律师提出“受害人过错”的辩护观点的时候,更应当小心翼翼、字斟句酌,避免刺激和伤害他们的感情。如果辩护律师对这种情形缺乏判断力,最后导致受害人迁怒于律师,也是咎由自取。 

辩护律师必须让受害人明白:我们对他们的遭遇深表同情和慰问,法律必然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我们是来摆事实讲道理的,不是跟他们作对,希望他们能够理解律师的工作。俗话说“伸手不打笑脸人”,如果我们伸过去的橄榄枝不被受害人一方接受,我们也做到了仁至义尽。如果律师一味地强调对方过错,对被告人造成的伤害后果轻描淡写,不置一词,在外人看来,这是一个冷血的没人性的律师,如何会接受你的观点呢? 

说服法官之前,还要说服公诉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检、法”三位一体,法官做出判决,必然会充分考虑公诉人的意见。  

说服公诉人的前提是,要给予公诉人充分的尊重,要将法庭上针锋相对的利益冲突,转化为心平气和的观点交流。公诉人是带着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敌意而来,辩护律师就要通过庭审以及庭前的交流,让公诉人充分感受到我们的善意和尊重。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律师之间并无个人恩怨,出庭支持公诉不过是工作安排。律师在与公诉人的交流中,要充分理解他们从工作角度发表的一些观点。  

很多律师为了庭审效果,在法庭上咄咄逼人,与公诉人展开激烈的交锋,将公诉人逼得节节败退,面红耳赤。在外人看来,律师做得漂亮。实际上,这并不是好事。 如此一来,我们彻底将公诉人推向了对立面。这一起案件对公诉人原本不过只是工作任务,如果因为恼羞成怒掺杂了大量的个人感情因素在其中,很有可能会极力阻止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出现。 

考虑公诉人的感受,不等于是放弃和公诉人的交锋。一个有实力的辩护律师才能赢得公诉人的尊重。只是在交锋的时候,我们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语言、语气、手势, 要在展示出律师实力的同时,传递友好和善意的信息。对公诉人在辩论中出现的失误,我们要蜻蜓点水般一带而过,不宜死死咬住,紧追不放。即便某些素质不高的公诉人在言语中对辩护律师表示出敌意和缺乏尊重,我们也要宽容一些,不要过于在意。   

有了尊重这个前提,只要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在理,公诉人为了面子,即使口头仍在反驳,内心里也不会极端抗拒。  

要想说服法官,律师就应当站在法官的角度,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影响法官的观点形成。很多法官告诉我,他们其实很愿意从律师身上学习一些知识。这说明,法官并不是想象的那么高高在上,他们也需要交流。律师靠什么说服法官?除了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还需要通过律师自身的人格魅力,也就是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来赢得法官的尊重和认可。律师在庭审中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法官对律师的认可度,从而影响到案件的结果。 

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能够发表言论的阶段主要包括: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举证、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排在公诉人之后,公诉人有先发制人的优势。因此,在开庭之前的会见中,律师应根据自身的办案经验,结合本起案件的具体情况,预测公诉人可能发问的内容,提前告知被告人公诉人可能会问到的问题,并了解被告人将会如何作答。在此基础之上,辩护人应预先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发问时律师可能会问到的一些问题,引导其做出正确的回答。 

公诉人发问结束之后,法庭上的形势有可能跟律师预想的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形下,律师更应当及时通过发问的方式,巩固有利的局面,扭转不利的形势。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尽量不要重复询问公诉人已经提过的问题,以免遭到法官的制止。除非被告人前面的表述存在较大的问题,或者辩护律师需要对某个关键点进行强调,律师的提问可以从细节入手,变换一下提问的角度,以一个新问题的方式提出。 

其次,为避免引起公诉人的不满和法官的制止,不要使用诱导性提问的方式。如果律师在开庭之前的会见中与被告人有充分的沟通,根本无须通过拙劣的诱导性发问来达到目的。 

再次,提出的问题尽可能简短、精炼,提问时候的语速尽可能平缓、清晰,便于书记员记录。在被告人回答完毕之后,如果被告人的语言混乱、概念不清,律师可以帮助其整理一下语言。 

最后,律师提出的问题要紧密结合辩护观点,在接下来的质证过程和辩论中要用上被告人的回答。同时应控制提问的数量,以免影响庭审进度,引起法官的不快。 

刑事辩护的法庭质证阶段,控辩双方就已经拉开了战幕。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辩护律师应明确表示有无异议,如果有异议的话,不能拖泥带水,要用精炼的语言,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

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大要素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如果证据存在较多瑕疵,为了防止书记员遗漏记录律师的质证意见,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在书面的《质证意见》上,律师可以详细地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在法庭上的口头质证中,律师发表意见的时候可以相对委婉一些。 

有时候,公诉人会对律师发表的质证意见进行说明或者反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服从法官的指挥,不要急于反击,如果法官征求律师意见,可以根据当时的形势略做回应,或者向法官表明将在法庭辩论的时候进一步陈述辩方观点。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与公诉人的交锋过于激烈,以退为进,还可以赢得时间调整辩护思路,为下一轮的辩论做好准备。 

有时候法官会打断律师的发言。这种时候律师更多的是需要检讨自己的言行是否妥当,而不是与法官直接对抗。如果律师觉得有必要继续发言,应向法官说明自己的观点,变换一种表达方式,取得法官的许可。 

在整个刑事辩护中,“有理、有利、有节”是从始至终都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律师的每一个辩护观点都要言之有理,辩护的目标是对当事人有利,在与公诉人和受害人代理人的交锋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注意节制,给对方留有余地。只要准确地把握好了这三点,就必然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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