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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旭峰律师  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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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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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9201210034395

执业律所: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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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动态

微信,短信等电子通讯内容是否能成为证据?

      微信,短信等电子通讯内容是否能成为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但电子证据容易篡改,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条件.


  例如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相关信息书面摘录,记入庭审笔录。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因此,电子证据才信的关键在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收发主体的真实身份及与案件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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