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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峰律师  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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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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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涉黑一案辩护词--茂名刑事辩护律师李旭峰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邱**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梁通、李旭峰为被告人邱**出庭辩护。通过阅卷、会见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本案已有充分的了解。现提出以下书面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参考:

    一、无论本案指控黄xx团伙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否成立,就邱**本人而言,指控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同案大多数被告人都不认识邱**,也没有一个被告人曾供述邱**是组织成员。邱**从未参加拜神等组织活动、仪式,也从未领取过年利是、中秋月饼及其它工资福利,更从未在组织租赁的宿舍食宿。就连公诉机关起诉书的第七页对组织特征的论述中,都无法明确指出邱**在组织中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可以说,邱**与该组织毫无关联,不接受组织的约束和管理,不是该组织成员。

    2、邱**应同学黄郁洪之邀到长坡吃年历时,因酒后失控且在同案人的怂恿下,偶发性的参与了一起该组织实施的故意伤害案件,依法不能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

    3、辩护人已经向法庭举证证明在案发前后数年时间,邱**都不在长坡镇居住、生活,且邱**2009年起,就已经有了正当的职业,并已成家立业,没有时间、条件更没有必要去参加这样一个组织去从事犯罪活动。

     二、本案指控被告人邱**犯故意伤害罪,邱**本人已经认罪,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邱**家属已对受害人黄俭作出赔偿,并取得了黄俭本人对邱**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受害人黄俭指认是邱**开枪打伤其右腿不是事实。

    首先根据黄俭的陈述,当时作案人均戴着头套,且作案时又是晚上,黄俭不可能认得出是谁对其腿部开枪。其次,黄俭本人、及吴佳、邱**等人在笔录中都反映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共开了两枪,其中一枪是在众人追赶时在黄俭背后所开,没有打中黄俭,而第二枪则是在众人对其实施完殴打后,其中一人最后回头向其腿部补了一枪。而根据邱**的供述,他只在众人追赶黄俭时开了一枪。这一枪不是导致黄俭轻伤的那一枪。

    四、应对被告人邱**犯故意伤害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广东省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一人且持械的,应在九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内确定基准刑。辩护人认为本案基准刑确定为两年比较适宜。

    2、被告人邱**当庭认罪可减少基准刑10%以下;不是本案犯意发起人,也不是直接致害人,相对其它同案犯所起的作用较小,可减少基准刑10%-20%;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已获取被害人谅解,可减少20%以下’

    3、综合计算,对被告人邱**的宣告刑应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因被告人被告人邱**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谢谢!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通

                                              李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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