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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峰律师  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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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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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9201210034395

执业律所: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茂名市高凉中路名富广场2号楼16层

刑事辩护

刑事判决书--茂名刑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王军伟,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赤城县,初中文化,户籍地赤城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2003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张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05年1月20日,王军伟被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8月27日,王军伟因涉嫌行贿等犯罪被收监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于2010年8月23日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决定再审,并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冀刑再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张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准许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根据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对被告人王军伟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行贿等犯罪一案侦查后移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审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盗窃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邢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军伟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冀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第一审对王军伟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被告人王军伟先后纠集同案被告人郝风平、郝世义、刘廷续、王军清、田世民、王海、刘海湖(均已判刑)等人,多次进行赌博、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非法采矿、盗窃、妨害作证、行贿、强行占用他人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王军伟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郝风平是该组织的领导者,刘廷续、郝世义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王军清、田世民、王海、刘海湖等人是该组织的参加者。王军伟等人采用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开办多个铁矿,先后经营数家企业,还通过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盗窃矿石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在原河北省赤城县公安局局长高连军等人的包庇、纵容下,王军伟等人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赤城县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王军伟及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除实施本判决后述的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赌博、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妨害作证、行贿、盗窃、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事实外,还有以下具体违法事实:

1、1993年冬季,被告人王军伟经营客运业务,为争夺客源,纠集同案被告人王海、王生元到宣化火车站,找到经营同一客运线路的王某甲、王某乙父子,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前一天王某甲运送田家窑五位乘客所得的人民币50元钱抢走撕毁。

2、1995年10月12日,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在赤城县田家窑村与王某丙、梁某甲相遇,双方因故发生口角,郝风平即用活口扳手殴打王某丙,后又与本村的俏金贵一起将王某丙、梁某甲打伤。

3、1999年的一天,被告人王军伟因怀疑本村的高某甲砸了自家的大门,即对高某甲进行殴打。

4、1999年,王某丁选厂拒收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的铁矿石,同案被告人王军清将此事告诉王军伟、郝风平,王军伟、郝风平安排同案被告人郝世义用拖拉机将通往王某丁选厂的道路堵住。王某丁找王某戊帮忙将堵路的人打跑,王军伟得知后带人到王某戊家去找王某戊未找到,对王某戊的妻子进行威胁。后郝世义找到王某戊对其进行威胁,并准备带王某戊见王军伟。王某戊因惧怕王军伟,用一把菜刀将自己左手手指砍伤。王某丁向王军伟道歉后了事。

5、2000年以前,被告人王军伟等人在北京聚赌,因为同案被告人刘海湖看管不力,丢失人民币3万元,王军伟责令他人对刘海湖进行搜身、殴打,并强行让刘海湖赔偿人民币1.5万元。

6、2000年左右,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在赤城县黄草梁村东建选厂,占用黄草梁村村民施某甲的承包地时被拒绝,王军伟通过王海对施某甲的儿子施某乙进行威胁,借以向施某甲施压,强行以每亩人民币2千元的价格占用施某甲3亩土地。2005年,王军伟、郝风平在黄草梁村东建辉煌球团厂,指使同案被告人田世民、郝凤山等人强行以不等的价格占用黄草梁村村民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岳某某等人的承包地。2007年,同案被告人王军清、田世民强行以每亩人民币4300元的价格占用赤城县近北庄村村民高某乙16亩自留山林地,用于选厂排渣。2008年,黄草梁村村民何某丁得知自己的5亩土地被黄草梁选厂废渣掩埋后,到辉煌球团公司找田世民要求合理赔偿,田世民不但不赔偿,还对何某丁进行辱骂。

7、2005年,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被监外执行后,通过时任赤城县公安局局长的高连军违规办理了护照及港澳通行证。2006年至2008年间,王军伟、郝风平多次同高连军等人到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地旅游。

8、2006年,被告人王军伟到河北省第二监狱看望服刑的同案被告人郝世义时,得知郝世义想让长子郝某某参军,便指使同案被告人田世民疏通关系,违规为郝某某办理了服兵役的相关手续。

9、2007年1月,徐某甲在赤城县近北庄村东沟采矿时,因标记不明越界将相邻的军清铁矿部分山皮土层扒掉,同案被告人王军清要求赔偿,徐某甲惧怕被告人王军伟等的势力,赔偿人民币40万元了事。

10、2008年,被告人王军伟通过山西省大同市人”老举”在大同市办理了姓名为”刘耀辉”的假身份证及护照、港澳通行证。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王军伟处查获的刘耀辉的身份证等物证,王军伟的护照及港澳通行证申请表等书证,证人李某甲、庞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戊、施某甲、徐某甲等的陈述,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田世民、王军清及另案处理的高连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2003年8月23日20时许,因被告人王军伟等人在赤城县苹果园矿区马圈沟矿点的非法开采影响到被害人刘某甲(男,殁年30岁)矿井的利益,刘某甲带人至马圈沟矿点,拉开鼓风机电闸,将鼓风机管砍断。当晚10时许,同案被告人王海将此情况电话告知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王军伟让王海召集人员到苹果园矿区风沟背矿等候,王海叫来同案被告人刘海湖和于志生、刘春贵、梁宽、任有财,同时让王江准备棍棒。王军伟打电话叫来同案被告人郝世义、刘廷续,并从家中拿来手枪、猎枪各一支。郝风平打电话通知同案被告人李玉龙(已判刑),李玉龙让同案被告人邢晓龙、孟晓佟(均已判刑)、马海龙(在逃)前去帮忙。王军伟、郝风平、刘廷续、郝世义、孟晓佟、邢晓龙、马海龙携带枪支、刀、斧等工具,到风沟背矿与王海等人会合后,与王海、刘海湖、周有明(另案处理)、王江、刘春贵、梁宽、任有财、于志生等人乘车至赤城县田家窑镇近北庄村刘某甲的近源选厂,用棍棒将窗玻璃砸烂,王军伟持手枪、马海龙持猎枪开枪威慑,邢晓龙、刘廷续、郝世义、孟晓佟、刘海湖、马海龙分别持斧、棒、刀砍打刘某甲、刘某甲妻子杨某甲(被害人,时年40岁)及刘某甲选厂工人孙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刘某乙、单某某,后逃离。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锐器砍击致腘动脉破裂及全身多处裂创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甲被致重伤,孙某某、张某甲被致轻伤,单某某、郭某某、刘某乙被致轻微伤。经鉴定,涉案枪号为АИ4488的前苏联马卡洛斯型9毫米制式手枪、枪号为9504166的五连发单筒制式猎枪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的岳父梁某乙交出的涉案枪支等物证,被害人刘某甲与龙门矿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开采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梁某乙、李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甲、孙某某、张某甲等的陈述,证实现场提取的手枪弹壳及猎枪弹壳分别系查获的手枪及猎枪击发的枪支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王海、郝世义、刘廷续、刘海湖、邢晓龙、孟晓佟、李玉龙及另案处理的高连军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赌博事实

1、1998年左右的夏季,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刘廷续、王海、刘海湖伙同费某某、王某己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西三旗几家煤场参与赌博。王军伟参赌约30天,赢得人民币20余万元。

2、1999年6月30日,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刘廷续、王海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一旅馆参与赌博,王军伟坐庄时,郝风平、王海、刘廷续为其帮忙。

3、1999年左右,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刘廷续与许某某等人在赤城县张某乙设的赌局参赌,王军伟因输钱借张某乙人民币20余万元。

4、1999年夏季,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郝世义、刘廷续、王海、刘海湖伙同杨某乙等人,在赤城县庞家堡杨某乙的养鱼池赌博。张某丙因输钱借王军伟人民币28万元。

5、2000年左右,被告人王军伟伙同李某丙等人在张家口市宣化区李某丙的汽修厂、黄鹤楼洗浴中心等地赌博,同案被告人郝风平陪同,同案被告人王海、刘海湖为王军伟送饭、看管钱款等,王军伟共输人民币200余万元。

6、1998年左右的夏季,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召集同案被告人郝世义、刘廷续、王海、刘海湖和梁某丙、梅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赤城县田家窑村北大坝南侧的小树林设局赌博,后转移到井儿洼村西山上坟地的大树下。王军伟、郝风平设局赌博二十余天,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在设局的过程中还放高利贷,收取10%的利息。赵某甲借王军伟人民币3万元高利贷,因无力偿还服毒自杀。

7、1999年,被告人王军伟召集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张某乙、许某某、梅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赤城县郭庄子村冯某某家设局赌博十余天,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

8、2002年夏季,被告人王军伟召集同案被告人郝风平、郝世义、刘廷续、许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自己的黄草梁选厂办公室内设局赌博二十余天,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

9、2006年夏季,被告人王军伟伙同王某戊召集梁某丙、梅某某、许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赤城县近北庄村北山上高某丙收购矿石的屋子内设局赌博十余天,抽头渔利人民币五六万元,王军伟还放高利贷牟利人民币1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费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王海、刘海湖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四、寻衅滋事事实

1、1996年春季,被告人王军伟驾驶吉普车与驾驶拖拉机拉苇箔的荣某某、温某某在赤城县二道洼村东会车后,王军伟以苇箔蹭了其吉普车为由,对荣某某进行殴打,致荣某某肋骨骨折,右耳膜穿孔。

2、2000年秋季的一天下午,同案被告人王军清带领拉矿石的车队行至赤城县田家窑镇西水泉村东南500米左右拐弯处时,与驾驶农用小货车的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三兄弟因会车发生口角,王军清伙同程永军、武金刚、秦建新等人对徐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王军伟获知消息后,带领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等人开车赶到现场,持镐把将徐某乙等人打伤,将农用小货车挡风玻璃及车门砸坏。

3、2002年10月,赤城县田家窑村村民何某戊因琐事与同事李某丁发生矛盾。后何某戊与村主任陈某甲到李某丁家,发现李某丁私接有线电视,陈某甲把李某丁的电视机搬到村委会。李某丁找到同案被告人王军清,一起到何某戊家理论,王军清与何某戊妻子宫某某发生争执、撕打,何某戊次子何某己将一杯热水泼到王军清头上。被告人王军伟获知此事后,与同案被告人刘廷续、郝世义、王海等人到何某戊家,王军伟、刘廷续、郝世义持钢鞭、棍子殴打宫某某、何某戊长子何某庚。次日,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王海等人在街上拦住何某戊,让何某戊跪在地上并对其进行殴打,又将何某戊带到王军伟的风沟背矿上,让王军清殴打何某戊,何某戊下跪求饶,王军清往其身上浇凉水,何某戊向王军清赔礼道歉了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刘某丙、张某丁、李某丁等的证言,被害人荣某某、徐某乙、何某戊等的陈述,同案被告人王军清、郝风平、王海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五、敲诈勒索事实

2001年5月,季某某找到时任赤城县近北庄矿矿长董邦云(另案处理),欲承包该矿的剥岩运输工程,董称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也要承包。后王军伟、郝风平对季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并提出每吨提成人民币0.5元,他们退出竞争,季某某被迫同意。2002年,季某某给王军伟、郝风平人民币60万元,王军伟、郝风平、董邦云均分。2004年,王军伟在赤城县看守所委托董邦云向季某某索要提成款,季某某给董邦云人民币68.8万元,董邦云给王军伟、郝风平人民币30万元。2006年,王军伟、郝风平让同案被告人田世民向季某某索要人民币36万元,分给田世民人民币6万元,王军伟、郝风平、董邦云各得人民币10万元。2007年,王军伟、郝风平又让田世民向季某某索要人民币24万元,王军伟、郝风平、田世民、董邦云均分。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剥岩运输协议、存款凭条等书证,证人程某某、武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田世民及另案处理的董邦云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六、非法采矿事实

2002年春天,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伙同王占魁(另案处理)预谋盗采赤城县近北庄铁矿资源。后王占魁垫资人民币30余万元,郝凤山(另案处理)负责在近北庄铁矿东北角建造矿井。2003年上半年矿井建成,开始出产矿石。近北庄铁矿保卫组发现后要求停产,王占魁、郝凤山等人采用保卫组来就停产、走就继续干的办法非法开采。2004年赤城县治理非法开采时将该矿口炸毁。2005年初,王军伟、郝风平、王占魁商议让王树鹏(另案处理)入股,负责疏通关系,以继续非法开采。王树鹏先后联系刘宏生(时任宣化交警队教导员)、白瑞光(时任宣化化工厂公安处处长)、高连军(时任赤城县公安局局长)、孟宪峰(时任钢城分局局长,均另案处理),让他们入干股,为王军伟、郝风平等人的非法开采提供保护。截至2005年8月,王军伟、郝风平等人共非法开采铁矿石资源35261吨(价值人民币280.85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涉案矿口测绘图等书证,证人黄某某、李某戊等的证言,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及另案处理的王占魁、王树鹏、高连军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七、强迫交易事实

1999年至2003年5月,赵某乙、徐某戊合伙在赤城县西水泉村东南建立下河矿,共投资人民币40余万元,矿井挖至200多米深,开始生产矿石。后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言语威胁徐某戊、赵某乙,强行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将该矿口买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张某戊、赵某丙等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戊、赵某乙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王军清、田世民及另案处理的王占魁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八、妨害作证事实

2004年9月1日,被告人王军伟因故意伤害刘某甲等人一案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王军伟为达到不入监服刑的目的,与张志刚、王跃中(先后任赤城县看守所所长,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在投监时从监狱办理拒收证明。按照王军伟安排,同案被告人田世民通过贿赂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化验员张某己,为王军伟办理假乙肝诊断证明,并找到乙肝病患者赵润生(另案处理)。之后,在王跃中、张志刚、王广兴(时任承德监狱副监狱长,另案处理)等人帮助下,赵润生顶替王军伟先后到承德监狱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体检,承德监狱根据医院出具的王军伟患有乙肝病的体检报告出具了暂不收监通知书。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军伟进行复查时,赵润生又顶替王军伟先后到解放军二五一医院、张家口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体检。2005年1月20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王军伟暂予监外执行。此后,田世民又多次通过张某己为王军伟办理患有乙肝病的虚假证明,致使王军伟一直未被收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军伟既往未受到乙、丙肝病毒感染的法医学检验意见,同案被告人田世民、王军清及另案处理的赵润生、张志刚、王广兴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九、行贿事实

1、为了在开办铁矿方面得到时任赤城县公安局局长的高连军的关照,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每人于2002年中秋节、2003年春节两次共送给高连军人民币2万元。为了对高连军在办理刘某甲被害案中的帮忙表示感谢,2004年春节前王军伟、郝风平托王树鹏送给高连军人民币10万元;2004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郝风平十次送给高连军共人民币18万元;2005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王军伟七次送给高连军共人民币14万元;2006年高连军搬至北京市居住时,王军伟、郝风平各送给高连军人民币5万元;2007年高连军买车时,王军伟垫付部分购车款人民币3.5794万元。

2、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为了让时任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胜利、办案人仲建清(均另案处理)在审理刘某甲被害案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时帮忙,2004年指使同案被告人田世民送给李胜利人民币5万元,2004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指使田世民九次送给李胜利共人民币9万元,并于2007年中秋节李胜利在北京市住院时,指使田世民送给李胜利人民币5万元;2004年指使田世民送给仲建清人民币1万元,2005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指使田世民九次送给仲建清共人民币2.7万元。2006年6月,仲建清以借款为名通过田世民向王军伟、郝风平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仲建清还款人民币3万元。

3、2005年,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王占魁、王树鹏在赤城县近北庄附近非法采矿,吸收高连军、孟宪峰、白瑞光、刘宏生入干股,为非法采矿提供保护,先后由王树鹏送给高连军、孟宪峰各人民币20万元,刘宏生、白瑞光各人民币15万元。

4、2004年12月,被告人王军伟为了让承德监狱为其办理暂不收监手续,指使同案被告人田世民找王占魁、同案被告人王军清准备行贿款,后通过张志刚送给时任承德监狱副监狱长的王广兴人民币100万元,王广兴给王军伟出具了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

5、被告人王军伟为了对申明科、张志刚、王跃中、王桂明、乔仲河(均另案处理)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的帮忙表示感谢,2005年至2009年指使同案被告人田世民、王军清送给王桂明人民币2万元、乔仲河人民币2万元、王跃中人民币5万元、张志刚人民币6万元;王军伟亲自送给王跃中、张志刚各人民币1万元;2005年王军伟指使田世民两次送给申明科共人民币15万元,申明科还以借款名义通过田世民向王军伟索要人民币5万元,田世民让王军清给申明科送去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秘某某、刘某丁等的证言,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田世民及另案处理的高连军、王树鹏、李胜利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十、盗窃事实

2005年11月1日,孙爱民(另案处理)与赤城县近北庄铁矿签订”关于加工近北庄矿低品位矿的协议”。后孙爱民在近北庄铁矿五号渣堆设立干选点加工低品位矿石,采取将加工出的应交回近北庄铁矿的矿石偷走、从近北庄铁矿采区内直接偷拉原矿石到干选点的方式盗窃矿石。

2006年,孙爱民和王玉喜合伙在五号渣堆下方设立干选点。2007年夏天,被告人王军伟入股,与孙爱民、王玉喜各占30%股份,时任近北庄村支书范某某占10%股份。2008年5月,王军伟与孙爱民各出资150万元购得王某庚与近北庄铁矿签订的矿石加工协议,在矿区采场设立干选点加工矿石,后王玉喜入股。王军伟等人利用这两个干选点继续盗窃近北庄铁矿矿石。其中,同案被告人殷涛、闫坤(已判刑)等人到采区内利用新民车队在矿区负责运输的便利条件,将原矿石偷拉至干选点,同案被告人郭柱(已判刑)负责给偷运矿石的货车计数、给司机好处费。

2007年至2009年4月,被告人王军伟、孙爱民共盗窃矿石约7.2万吨,价值人民币1080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加工近北庄矿低品位矿的协议等书证,证人范某某、张某庚等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同案被告人郭柱、殷涛、闫坤及另案处理的孙爱民、孙志刚、王玉喜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十一、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事实

2006年3月,被告人王军伟与同案被告人郝风平注册成立赤城县辉煌球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同案被告人王军清任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同案被告人田世民任总经理。2008年,辉煌公司下属的宣化县宏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注销不再经营,该公司所有会计资料交给辉煌公司会计沈新荣(另案处理)。后沈新荣将宏源公司销售额达人民币76204327.73元的会计资料(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在辉煌公司锅炉房内全部烧毁。2009年9月,在王军伟、王军清的授意下,沈新荣将辉煌公司下属单位军清铁矿、黄草梁选厂、近北庄选厂、近东选厂、黄草梁球团厂上报的真实财务报表及沈新荣汇总的辉煌公司真实财务报表在辉煌公司锅炉房内烧毁。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张家口市宣化区国税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梁某丁、陈某乙等的证言,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王军清、田世民及另案处理的沈新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伟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陆续纠集同案被告人郝风平、郝世义、刘廷续等人,逐步发展形成以王军伟为组织、领导者,参加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采矿纠纷,纠集、组织、指挥多人持枪械报复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以威胁手段,强行购买他人矿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以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秘密窃取他人矿区的矿石,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王军伟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王军伟所犯数罪,应依法实行并罚。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中,王军伟起意报复,组织、指挥多人参与,提供枪支,开枪威慑,提供钱款帮助参与人员逃匿,还通过贿赂司法人员干扰案件侦查、审判活动,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王军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故意伤害、赌博、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妨害作证、行贿、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对王军伟为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的同案犯邢晓龙、马海龙提供费用帮助逃匿的行为以窝藏罪定罪判刑不当;对王军伟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不影响对王军伟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邢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军伟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的部分。

二、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军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和与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莹

代理审判员  高蕾

代理审判员  冯姗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温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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