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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峰律师  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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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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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开设赌场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庄xx及其近亲属委托,指派李旭峰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庄xx辩护。通过会见、阅卷及庭审,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现以下书面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参考:

    一、辩护人对指控庄xx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认为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

1、庄xx并非该赌场(游戏机厅)的老板或者说是庄家。

虽然现场工作人员及部分抓获的赌客都认为庄xx与罗宏启是老板,但本案除了这些证人证言以为,并没有其他证据,例如合伙协议或庄xx出资购买机械设备之类的证据可以证明庄xx是老板之一。而这些赌客之所以认为庄xx是老板,无非就是因为庄xx在游戏机厅负责维修机器,是其他工作人员的头而已。

2、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参赌人员已累计达到了120人以上。即本案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构成开设赌场,数量达到6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由于该司法解释采用的计算标准为“人数”而不是“人次”,因此,必须有超过120人进入该游戏机厅赌博,才构成情节严重,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参赌人员超过120人的唯一是缴获的证据《钻石会员登记册》,认为上面登记有名字的都是参与了赌博的赌客,但事实上,这里面登记的人数有水分,由于每张会员卡每天可赠送赌资或游戏币20元,因此,很多赌客都会利用亲戚朋友开设多张钻石会员卡,但实际上只有其本人参赌。因此,仅凭该登记册,尚不足以证明涉案赌场参赌人数已经达到了120人以上。另外,为证明上述事实,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请求向这边钻石卡登记册上的人员逐一核实其是否参赌,是否存在帮他人开卡的情形。综上,由于该证据属孤证,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认定本案参赌人数不足120人。

二、庄xx不构成罗宏启容留他人吸毒的共犯,公诉机关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庄xx并不是游戏机厅的老板,其对老板罗宏启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只是知情,但作为一个打工仔,其无法控制或阻止老板为招徕生意,容留他人吸毒,其对这些也漠不关心,因此,辩护人认为,庄xx没有于罗宏启产生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不构成其容留他人吸毒的共犯。

三、庄xx具有以下从轻量刑情节。

1、庄xx并非起诉书所指控的是开设赌场的庄家,其只是一个打工仔,其对犯罪实施只是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2、庄xx属初犯、偶犯。

3、庄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过态度好。

四、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志强处以1-2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本案不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2、根据庄xx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合议庭在1-2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处刑。

3、因庄xx同时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充分考虑并予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李旭峰律师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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