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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峰律师  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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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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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涉嫌放火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潘某委托,指派李旭峰律师为其涉嫌放火一案辩护。现提交以下书面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定罪标准。

一、无法排除监控摄像头所拍摄到的骑摩托男子并非作案人的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提交的情况说明是称通过追踪作案人的轨迹来推断照片中的人物为作案人,分析判断的依据沿途的四、五个摄像头所捕捉到的轨迹。在长达三公里的路程中,这四五个摄像头的间隔平均有六、七百米,途经民宅区,中途小路、岔路众多,又是在夜晚,监控视频模糊不清,摄像头中出现的人物无明显特征。无法排除作案人在中途视频监控不到的地方转入某条小路,而视频中的人是从小路中出转出来的可能。

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 “倾向认定为同一人像”的鉴定意见,本身就没有排除“不是同一人像”的合理怀疑

(一)根据该鉴定所依据的《人像鉴定技术规范》(SF/T 0125-2021)

文本 描述已自动生成

“倾向肯定同一”属于非确定性鉴定意见,即样本与检材虽然相似,但尚未达认定肯定同一的条件,无法排除不同一的可能。

(二)该鉴定作出的“倾向同一”意见极其牵强

1、检材中的人像只有眉毛、鼻子、嘴唇等部位有较大的鉴定价值,眼部和耳部和下颌等部位均难以辩识,整体脸型、头发也被头盔带所遮盖。

 

 

根据《人像鉴定技术规范》(SF/T 0125-2021)

文本 描述已自动生成图片包含 图形用户界面 描述已自动生成

再结合该鉴定所附的《人像特征对比表》,可看出

 

 

根据上述规范,作出倾向肯定同一,需要满足符合特征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基本条件,而检测图像的眼睛、耳朵、下巴、脸部轮廓等均不具备鉴定条件,且在样本1-4中,用箭头标注了眉角、内外眼角、鼻翼、左脸黑痣等几个明显的特征点,但在检材中,与之符合的特征点只有眉角和鼻翼两个,特征价值最高、最显著的特殊标记特征点——左脸黑痣,在检材人像的左脸上并没有出现。

辩护人无法认同,在只有一部分脸部器官具备鉴定条件,且只有少数低价值特征点与样本符合的情况下,鉴定人能得出“倾向性同一”的鉴定意见。

三、除了上述鉴定结论,本案没有其它辅助证据可以证明潘某与监控拍摄的为同一人

在实践中,倾向性鉴定意见并非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但通常都需要结合其它证据共同认定。原审将吴海婷、吴忠平、吴伟山对相片的指认作为鉴定意见的辅助证据,作出潘某就是作案人的认定显然不妥。吴海婷、吴忠平、吴伟山对相片的指认与鉴定意见没有本质的不同,均是对相片中的人物是不是潘某作出的判断,区别只是一种是证人的有个人主观性判断,而另一种则是鉴定人员运用仪器、技术手段作出的科学判断。

当运用科学仪器、技术手段都无法得出的“确定同一”结论的情况下,原审加上吴海婷、吴忠平、吴伟山三人的指认就可以认定同一,显然不能成立。这不禁让人想起台湾军评人于北辰的著名言论“一枚天弓导弹对大陆导弹的拦截率是70%,三枚同时发射的拦截率就是210%了。”

四、原审程序违法,没有接受被告人一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如前所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在检材明显存在鉴定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强行作出倾向同一的鉴定意见,原审被告人一方已经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但原审没有采纳,现辩护人已在二审中再次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及重新鉴定申请。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李旭峰律师

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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