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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旭峰律师  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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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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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9201210034395

执业律所: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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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确权之诉案例--茂名合同纠纷律师


   裁判要旨:案外人对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财产主张权利,应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提出,其确权之诉应予驳回。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广东省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根据事实、法律提出以下的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本案时参考:

一、本案属重复诉讼,原告提起的确权之诉应予驳回。

    本案涉案房产茂名市迎宾路95号xx号铺2009年6月8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以(2009)化法审执字第142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用以抵偿申请执行人蔡xx之债务。原告柯xx于2009年7月2日就涉案房产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该异议被化州市人民法院以(2009)化法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驳回,后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以(2010)茂中法执复议字第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驳回柯xx复议申请。

    2013年7月19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茂中法执监字第5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化州市人民法院(2009)化法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同时裁定茂南区人民法院对柯xx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重新审查。

    因柯xx于2009年7月2日提出的执行异议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异议,且该异议目前尚在审理之中,柯xx就同一财产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确权之诉显属重复诉讼,其后提起的确权之诉理应驳回。

     二、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依法应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回避执行程序而另案提起的确权之诉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因涉案财产已被执行局裁定拍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案件,驳回当事人之确权之诉。

    综上,恳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柯金旺的起诉。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李旭峰   律师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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